青藤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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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行业政策
跨境电商
2023年,中国继续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外贸提质升级的新动能不断涌现,国家各部门发布多个政策支持跨境电商行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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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支持外经贸企业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
商财函〔2023〕1 号
01
时间
2023年1月6日
02
主要内容
扩大跨境人民币结算和融资服务规模。针对“走出去”企业、世界500强等各类客群的金融需求及实用场景,提供综合化金融服务方案。持续扩大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直接投资等基础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覆盖面,2023年全年为境内外市场主体提供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不低于30万亿元。
提升跨境人民币结算便利化服务水平。继续提升对公跨境人民币业务便利化服务,扩大参与便利化服务的外经贸企业“白名单”。优化“跨境汇入汇款直通车”服务流程,为外经贸企业提供跨境贸易汇入汇款全程智能化处理、快速入账服务。抓住有利的利率、汇率市场机遇,积极提供境内外联动贸易融资服务,帮助外经贸企业降低融资成本、扩大人民币在在岸和离岸市场流通使用。
加大外贸新业态企业支持力度。大力支持跨境电商、市场采购贸易等外贸新业态发展,2023年全年外贸新业态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规模不低于3500亿元。深挖跨境电商客户的金融需求,持续做好跨境电商和支付机构服务跟进。支持各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地区与地方市场采购贸易联网信息平台系统对接,提高服务质效。
促进大宗商品领域计价结算和融资发展。在新加坡、伦敦等全球大宗商品贸易中心,推动央企、国企、大宗商品贸易、工程承包等企业上游使用人民币计价结算和融资,全力服务好大型能源公司的人民币业务。
更好提供资本市场互联互通下证券投资服务。协同金融同业共同推进跨境人民币结算代理、托管、资金交易等方面合作。紧跟监管政策导向,优化对各类“引进来”机构投资者的服务,协助境外机构顺利进入境内资本市场,深入了解境外机构投资客户潜在需求,在政策规定、宏观经济、投资交易方面提供中行的专业视角;积极协助境内“走出去”金融投资客户寻找业务机会,帮助“走出去”客户抢抓全国性、地方性、部分自贸区等创新类跨境业务机遇。
提升个人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能力。继续提供多场景的个人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进一步提升跨境一体化服务能力,通过完善服务流程、内部系统建设等方式,优化跨境人民币薪酬汇款、跨境理财通等金融服务,更好地响应客户薪酬资金汇回和跨境财富管理需求。
持续提供重点发展与合作区域人民币国际化服务。重点跟进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金融大动脉、RCEP机制实施生效等国家主要经贸合作进程,密切跟进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海南自贸港、上海临港新片区等自贸区或特殊政策区域建设进展,在这些重点区域持续提供跨境人民币结算、贷款、贸易融资等各项人民币国际化业务。
丰富离岸人民币市场产品服务类型。加大离岸人民币主流产品的做市报价力度,为市场持续提供流动性。继续加强与亚太区域交易所的合作,探索创新人民币产品,支持更多企业发行CDR、GDR。利用在债券发行方面的经验,为有意在香港等发达金融市场发行人民币债券的企业及内地省市政府量身定制融资框架和人民币债券发行计划。
加强对境内外企业和金融机构人民币清算服务。利用中行在境外62个国家和地区的境外机构,特别是13家被人民银行指定为当地人民币清算行的境外机构,构建丰富的海外机构网络和清算行网络,开展人民币业务宣讲,更好服务实体经济,便利外经贸企业在境外的人民币使用,培育拓展当地人民币市场。进一步拓展CIPS系统参与者覆盖范围,持续完善人民币清算网络,配合CIPS公司推广跨境创新服务终端机(CISD)及支付透镜等跨境人民币清算服务,为境内外企业和金融机构提供高效便捷的人民币清算服务。
提供人民币国际化市场信息分析服务。针对人民币国际化重大问题以及市场热点,形成具有政策与市场价值的研究报告,为人民币国际化发展提供智力支持,为全球客户了解和参与人民币国际化业务提供全面优质服务。连续第11年发布《人民币国际化白皮书》,利用中行在人民币国际化领域的专业研究,向各类市场主体提供有益借鉴。
推进铁水联运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3—2025年)
交水发〔2023〕11号
01
时间
2023年1月31日
02
主要内容
推进铁水联运高质量发展是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构建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重要举措,也是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交通强国建设纲要》提出,推动铁水、公铁、公水、空陆等联运发展。《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纲要》提出,加快综合货运枢纽多式联运换装设施与集疏运体系建设,提升多式联运效率与物流综合服务水平。国务院办公厅《推进多式联运发展优化调整运输结构工作方案(2021-2025年)》提出,到2025年多式联运发展水平明显提升,基本形成大宗货物及集装箱中长距离运输以铁路和水路为主的发展格局,全国铁路和水路货运量比2020年分别增长10%和12%左右,集装箱铁水联运量年均增长15%以上。
近年来,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相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铁路、港航等企业,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推进全国沿海和内河港口集装箱、大宗货物等铁水联运发展,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与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相比,还存在铁水联运机制不协同、基础设施联通不畅、运输组织效率不高、联运产品竞争力不强、政策法规标准衔接不够等问题。为充分发挥水路、铁路运输比较优势和综合运输组合效率,加快优化调整运输结构,推动交通运输绿色低碳发展,特制定印发《行动方案》。
《行动方案》明确,到2025年,长江干线主要港口铁路进港全覆盖,沿海主要港口铁路进港率达到90%左右,全国主要港口集装箱铁水联运量达到1400万标箱,年均增长率超过15%;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粤港澳大湾区等沿海主要港口利用疏港水路、铁路、封闭式皮带廊道、新能源汽车运输大宗货物的比例达到80%,铁水联运高质量发展步入快车道。
《行动方案》共提出了4个方面共13项任务,内容覆盖了全国沿海港口和内河港口、集装箱和大宗货物的铁水联运。
一是强化一体衔接,提升设施联通水平。《行动方案》提出,加强港口与铁路的规划和建设衔接,统筹考虑主要港口建设条件、运输需求、货源分布等,加强集装箱、大宗货物铁路运输骨干通道与港口集疏运体系规划建设;推进港口集疏运铁路设施建设,建立港口集疏运铁路建设项目清单管理和更新机制,实施主要港口重要港区集疏运铁路及“最后一公里”畅通工程;加强港口后方铁路通道与内陆场站能力建设,建好用好铁路场站,推动铁水联运铁路场站布局优化调整。
二是强化组织协同,提升联运畅通水平。《行动方案》提出,优化联运组织方式,鼓励铁路、港口、航运开展企业联合营销,针对重点货类发展铁水联运;拓展港口航线和运输服务辐射范围,加强铁路班列、船舶班期的衔接匹配,加快国际集装箱铁水联运发展;挖掘铁路货运、港口码头、船舶运输潜能,加大运输服务供给;推进主要适箱大宗货物“散改集”,加强设施建设和工艺创新,开展港口内贸集装箱超重运输治理。
三是强化创新发展,提高联运服务效能。《行动方案》提出,鼓励支持铁路、港口、航运、货代等加强合作,培育壮大全程物流经营人,打造铁水联运龙头企业品牌;提升口岸通关便利化水平,鼓励采用先进技术设备快速完成外贸集装箱货物检查,研究推广进口货物“船边直提”和出口货物“抵港直装”模式,实行快速通关、快速装卸转运,减少“短倒”运输;推动“一单制”,推进铁水联运业务单证电子化和业务线上办理。
四是强化统筹协调,营造良好发展环境。《行动方案》提出,完善铁水联运标准规则,加强相关标准制修订,完善铁水联运作业规则体系;健全市场价格体系,规范重点领域和环节收费行为,鼓励铁路、港口、航运企业实行铁水联运价格优惠,提升铁水联运价格优势和市场竞争力;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与铁路水运行业融合应用,推动实现海关、海事、铁路、港口、航运等信息的开放互通、实时获取。
一是建立协同推进机制,与国家铁路局、国铁集团等单位联合成立工作专班,开展定期会商,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要点。积极推进铁水联运交通强国建设试点任务,打造一批铁水联运示范工程。
二是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做好港口枢纽发展空间预留、用地功能管控、开发时序协调,协调加大对主要港口、集疏运铁路及配套建设工程的用地用海要素保障和铁路接轨条件支持,加快港口集疏运铁路建设项目手续办理,用好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车购税政策等。
三是发挥地方积极作用,争取地方人民政府加大对铁水联运发展的重视和政策支持力度,将铁路集疏运项目建设、集装箱铁水联运发展、大宗货物港口绿色集疏运结构调整等列入年度重点工作,指导地方加强铁水联运工作谋划、专项研究、统筹安排、资金投入等。
《行动方案》联合印发后,交通运输部将紧盯目标任务,每年制定工作要点,定期开展视频调度和会商,对进港铁路建设项目库实施清单管理,根据项目前期工作、用地用海保障、资金落实等情况动态调进调出,通过“小切口”破解铁水联运发展突出问题。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01
时间
2023年2月2日
02
主要内容
对自本公告印发之日起1年内,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且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因滞销、退货原因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已办理的出口退税按现行规定补缴。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外贸稳规模优结构的意见
国办发〔2023〕10号
01
时间
2023年4月25日
02
主要内容
《意见》指出,外贸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推动外贸稳规模优结构,对稳增长稳就业、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支撑作用。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更大力度推动外贸稳规模优结构,确保实现进出口促稳提质目标任务。
《意见》提出五方面政策措施,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强化贸易促进拓展市场。推动国内线下展会全面恢复。进一步加大对外贸企业参加各类境外展会的支持力度,持续培育境外自办展会、扩大办展规模。继续为境外客商办理来华签证提供便利。尽快推进国际客运航班特别是国内重点航空枢纽的国际客运航班稳妥有序恢复。我驻外使领馆加大对外贸企业特别是中小微外贸企业开拓市场的支持力度。
二是稳定和扩大重点产品进出口规模。组织汽车企业与航运企业进行直客对接,引导汽车企业与航运企业签订中长期协议。保障大型成套设备项目合理资金需求。鼓励各地方通过开展招聘服务等方式,保障企业用工需求。加快修订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
三是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研究设立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基金二期。商业性金融机构进一步提升中西部地区分支机构在贸易融资、结算等业务方面的服务能力。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小微外贸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进一步扩大出口信用保险承保规模和覆盖面。鼓励金融机构创新完善外汇衍生品和跨境人民币业务,进一步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规模。
四是加快对外贸易创新发展。办好中国加工贸易产品博览会,支持东中西部产业交流对接。加快推进一批“两头在外”重点保税维修试点项目落地。修订出台边民互市贸易管理办法。支持大型外贸企业运用新技术自建数字平台,培育服务中小微外贸企业的第三方综合数字化解决方案供应商。支持外贸企业通过跨境电商等新业态新模式拓展销售渠道、培育自主品牌。
五是优化外贸发展环境。深入推进“单一窗口”建设,扩大“联动接卸”、“船边直提”等措施应用范围,提高货物流转效率。提升口岸通关效率、强化疏导分流、补齐通道短板、提升口岸过货能力。鼓励和指导地方组织面向《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等自由贸易伙伴的贸易促进活动。
《意见》要求,各地方、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高度重视、切实做好推动外贸稳规模优结构工作,全力实现进出口促稳提质目标任务。鼓励各地方因地制宜出台配套支持政策,增强政策协同效应。密切跟踪外贸运行情况,分析形势变化,针对不同领域实际问题,不断充实、调整和完善相关政策,加强协作配合和政策指导,实施好稳外贸政策组合拳,帮助企业稳订单拓市场。
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七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
国函〔2023〕56号
01
时间
2023年7月10日
02
主要内容
工信部联消费〔2023〕101号
01
时间
2023年7月19日
02
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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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指导思想
二
主要目标
三
工作举措
四
保障措施
延续实施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3年第34号
01
时间
2023年8月22日
02
主要内容
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第一条中的“对自本公告印发之日起1年内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调整为“对2023年1月30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
关于强化金融支持举措 助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通知
银发〔2023〕233号
01
时间
2023年11月27日
02
主要内容
向上滑动阅览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 国家外汇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全国工商联关于强化金融支持举措 助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要求,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引导金融机构树立“一视同仁”理念,持续加强民营企业金融服务,努力做到金融对民营经济的支持与民营经济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相适应,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持续加大信贷资源投入,助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
(一)明确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目标和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制定民营企业年度服务目标,提高服务民营企业相关业务在绩效考核中的权重,加大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逐步提升民营企业贷款占比。健全适应民营企业融资需求特点的组织架构和产品服务,加大对科技创新、“专精特新”、绿色低碳、产业基础再造工程等重点领域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支持民营企业技术改造投资和项目建设,积极满足民营中小微企业的合理金融需求,优化信贷结构。合理提高民营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建立健全民营企业贷款尽职免责机制,充分保护基层展业人员的积极性。
(二)加大首贷、信用贷支持力度。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展首贷客户培育拓展行动,加强与发展改革和行业管理部门、工商联、商会协会对接合作,挖掘有市场、有效益、信用好、有融资需求的优质民营企业,制定针对性综合培育方案,提升民营企业的金融获得率。强化科技赋能,开发适合民营企业的信用类融资产品,推广“信易贷”模式,发挥国家产融合作平台作用,持续扩大信用贷款规模。
(三)积极开展产业链供应链金融服务。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探索供应链脱核模式,支持供应链上民营中小微企业开展订单贷款、仓单质押贷款等业务。进一步完善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功能,加强服务平台应用。促进供应链票据规范发展。深入实施“一链一策一批”中小微企业融资促进行动,支持重点产业链和先进制造业集群、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内民营中小微企业融资。
(四)主动做好资金接续服务。鼓励主办银行和银团贷款牵头银行积极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对暂时遇到困难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发展前景、技术有市场竞争力的民营企业,按市场化原则提前对接接续融资需求,不盲目停贷、压贷、抽贷、断贷。抓好《关于做好当前金融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的通知》(银发〔2022〕254号文)等政策落实落地,保持信贷、债券等重点融资渠道稳定,合理满足民营房地产企业金融需求。
(五)切实抓好促发展和防风险。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增强服务民营企业的可持续性,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健全信用风险管控机制,加强享受优惠政策低成本资金使用管理,严格监控资金流向。加强关联交易管理,提高对关联交易的穿透识别、监测预警能力。
二、深化债券市场体系建设,畅通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渠道
(六)扩大民营企业债券融资规模。支持民营企业注册发行科创票据、科创债券、股债结合类产品、绿色债券、碳中和债券、转型债券等,进一步满足科技创新、绿色低碳等领域民营企业资金需求。支持民营企业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推动盘活存量资产。优化民营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机制,注册全流程采用“快速通道”,支持储架式注册发行,提高融资服务便利度。
(七)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作用。鼓励中债信用增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市场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通过担保增信、创设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直接投资等方式,推动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扩容增量、稳定存量。
(八)加大对民营企业债券投资力度。鼓励和引导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各类养老金、公募基金等机构投资者积极科学配置民营企业债券。支持民营企业在符合信息披露、公允定价、公平交易等规范基础上,以市场化方式购回本企业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
(九)探索发展高收益债券市场。研究推进高收益债券市场建设,面向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需求,建设高收益债券专属平台,设计符合高收益特征的交易机制与系统,加强专业投资者培育,提高市场流动性。
三、更好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作用,扩大优质民营企业股权融资规模
(十)支持民营企业上市融资和并购重组。推动注册制改革走深走实,大力支持民营企业发行上市和再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赴境外上市,利用好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继续深化并购重组市场化改革,研究优化并购重组“小额快速”审核机制,支持民营企业通过并购重组提质增效、做大做强。
(十一)强化区域性股权市场对民营企业的支持服务。推动区域性股权市场突出私募股权市场定位,稳步拓展私募基金份额转让、认股权综合服务等创新业务试点,提升私募基金、证券服务机构等参与区域性股权市场积极性。支持保险、信托等机构以及资管产品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自愿的前提下,投资民营企业重点建设项目和未上市企业股权。
(十二)发挥股权投资基金支持民营企业融资的作用。发挥政府资金引导作用,支持更多社会资本投向重点产业、关键领域民营企业。积极培育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等早期投资力量,增加对初创期民营中小微企业的投入。完善投资退出机制,优化创投基金所投企业上市解禁期与投资期限反向挂钩制度安排。切实落实国有创投机构尽职免责机制。
四、加大外汇便利化政策和服务供给,支持民营企业“走出去”“引进来”
(十三)提升经常项目收支便利化水平。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跨境人民币“首办户”拓展行动。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更多优质民营企业提供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服务,提升资金跨境结算效率。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统筹运用好本外币结算政策,为跨境电商等贸易新业态提供优质的贸易便利化服务。
(十四)完善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政策。优化外汇账户和资本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完善资本项目收入支付结汇便利化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资本项目数字化服务。扩大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范围。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开展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试点,便利民营企业统筹境内外资金划转和使用。有序扩大外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免登记试点范围,提升外资企业境内开展股权投资便利化水平和民营企业利用外资效率。支持跨境股权投资基金投向优质民营企业。
(十五)优化跨境金融外汇特色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健全汇率风险管理服务体系和工作机制,加强政银企担保多方联动合作,减轻民营中小微企业外汇套期保值成本。持续创新跨境金融服务平台应用场景、拓展覆盖范围,为民营企业提供线上化、便利化的融资结算服务。
五、强化正向激励,提升金融机构服务民营经济的积极性
(十六)加大货币政策工具支持力度。继续实施好多种货币政策工具,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对重点领域民营企业的信贷投放。用好支农支小再贷款额度,将再贷款优惠利率传导到民营小微企业,降低民营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十七)强化财政奖补和保险保障。优化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简化办理流程,推广线上化业务模式。发挥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作用。在风险可控前提下,稳步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
(十八)拓宽银行业金融机构资金来源渠道。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发放民营企业贷款。对于支持民营企业力度较大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符合发债条件的前提下,优先支持发行各类资本工具补充资本。
六、优化融资配套政策,增强民营经济金融承载力
(十九)完善信用激励约束机制。完善民营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健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信用评级和评价体系。推动水电、工商、税务、政府补贴等涉企信用信息在依法合规前提下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开放查询,缓解信息不对称。健全失信行为纠正后信用修复机制。
(二十)健全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发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体系引领作用,稳定再担保业务规模,引导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合理厘定担保费率,积极培育民营企业“首保户”,加大对民营小微企业的融资增信支持力度。建立国家融资担保基金风险补偿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资本补充和风险补偿机制,进一步增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增信分险作用。
(二十一)完善票据市场信用约束机制。支持民营企业更便利地使用票据进行融资,强化对民营企业使用票据的保护,对票据持续逾期的失信企业,限制其开展票据业务,更好防范拖欠民营企业账款。引导票据市场基础设施优化系统功能,便利企业查询票据信息披露结果,更有效地识别评估相关信用风险。
(二十二)强化应收账款确权。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等应收账款付款方在中小企业提出确权请求后,及时确认债权债务关系。鼓励地方政府积极采取多种措施,加大辖区内小微企业应收账款确权力度,提高应收账款融资效率。推动核心企业、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加强与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对接,通过服务平台及时确认账款,缓解核心企业、政府部门确权难和金融机构风控难问题。
(二十三)加大税收政策支持力度。落实以物抵债资产税收政策,银行业金融机构处置以物抵债资产时无法取得进项发票的,允许按现行规定适用差额征收增值税政策,按现行规定减免接收、处置环节的契税、印花税等。推动落实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制度,进一步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快不良资产处置。
七、强化组织实施保障
(二十四)加强宣传解读。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展宣传解读,丰富宣传形式、提高宣传频率、扩大宣传范围,主动将金融支持政策、金融产品和服务信息推送至民营企业。发展改革和行业管理部门、工商联通过培训等方式,引导民营企业依法合规诚信经营,珍惜商业信誉和信用记录,防范化解风险。
(二十五)强化工作落实。各地金融管理、发展改革、工信、财税、工商联等部门加强沟通协调,推动解决政策落实中的堵点、难点问题,强化政策督导,梳理总结典型经验,加强宣传推介,提升政策实效。进一步完善统计监测,加强政策效果评估。工商联要发挥好桥梁纽带和助手作用,建立优质民营企业名录,及时向金融机构精准推送,加强银企沟通。各金融机构要履行好主体责任,抓紧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加快政策落实落细。
关于加快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若干措施
国办发〔2023〕42号
01
时间
2023年12月11日
02
主要内容
支持内贸企业拓展国际市场。加强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及相关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支持内贸企业采用跨境电商、市场采购贸易等方式开拓国际市场。推动高质量实施RCEP等自由贸易协定,拓展企业的国际发展空间。促进“跨境电商+产业带”模式发展,带动更多传统产业组团出海。支持更多符合条件的支付机构和银行为跨境电商等新业态提供外汇结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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