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自主招工招才奖励
补贴条件:企业自主招收初次来厦就业和本市新成长的劳动力,办理就业登记并缴交社保、在同一企业连续工作3个月以上的。
补贴标准:给予企业500元/人一次性奖励。
★ 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条件: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标准:按用人单位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每人最长不超过1年。
●●●
★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条件:厦门市用人单位招用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包括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其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标准:用人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三项保险费须同时缴纳),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
★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就业补贴
补贴条件:企业招收在我市办理登记失业半年及以上的失业人员,为其办理就业登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3个月(含)以上的。
补贴标准:按照吸纳符合条件失业人员就业人数,给予企业5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公益性岗位补贴
补贴条件:各类用人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专门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或无法签订劳动合同但依法签订用工协议、劳务协议,并办理就业登记。
补贴标准:本市当年度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100%/人•月。
●●●
★春节期间一次性稳就业奖补
补贴条件:经各区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积极采取措施稳定职工队伍,春节期间(一般专指法定假期期间)连续稳定生产。
补贴标准:按企业实际生产天数和人数,由各区负责。
●●●
★外出招聘补贴
补贴条件:企业派员参加市、区人社部门组织的市外招工、招才、校企对接等活动。
补贴标准:赴市外招聘、校企对接所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由人社部门补贴50%(每家企业每次限2人)。招聘活动费用统一由主办方承担。
●●●
★一次性创业补贴
★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优秀创业项目市级资助奖励
★开业指导服务